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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四川证监局)来源:四川证监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寿福、凡波、王慧:

(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寿福、凡波、王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

一是未结合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子公司西藏康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康域)的情况,具体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二是未了解西藏康域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业务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未执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部分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设计不充分;未按计划执行部分审计程序;对西藏康域部分医疗器械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期后发生的退货未进行恰当的审计应对;关联关系核查不到位,对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不充分,对子公司西藏康域财务经理同时兼任客户财务负责人等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二是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对西藏康域部分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合理判断部分销售费用报销票据的业务实质,未发现相关内控缺陷。三是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委外研发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抽样程序存在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

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规范,部分重要原始单据未留存在底稿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何寿福、凡波、王慧作为华神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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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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